三省(市)检察长谈监察法草案——
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发布时间: 2018-03-19 13:47:22 |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连日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各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先后审议了监察法草案及其修改稿。本报记者采访了3位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请他们介绍对监察法草案的认识和体会。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勇表示,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反腐败法治化的关键举措。
陈勇代表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通过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他表示,监察法正式出台后,山东省检察机关将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主动适应监委办案新模式,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主动衔接、有效衔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持续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作用。
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遵循。”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看来,制定监察法,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贾宇代表认为,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治化,依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依法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在他看来,监察法的整个立法过程,既体现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主动作为,又彰显立法对改革的引领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立法领域的生动实践,也为立法和改革的良性互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他表示,监察法生效后,浙江省检察机关将立足职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好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与此同时,健全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磨合,提高工作衔接机制运行效能。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委的协作配合
“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对改革的态度非常坚决,转隶过程非常顺利,沟通协调非常顺畅。”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连用三个“非常”表达了检察机关干部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态度。他表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委的协作配合,更好推进反腐败工作。
“监察法草案的特点概括起来,可以表述为‘两全两严’。”贺恒扬代表表示,“两全”,一是监察全覆盖,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二是监察全方位,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体现了监察的全方位职能。“两严”,一是人权保障从严,草案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等,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二是自我约束从严,草案对监察人员存在“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等9种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体现了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自觉。
他说,重庆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监委的协作、配合和相互制约。对监委调查终结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履行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职责,抓紧健全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记者 何韬毛翔付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