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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子、莲心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8-03-14 11:05:09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2017年2月24日,陈某在世纪联华长宁店购得A公司经销的涉讼产品“睿畅莲心”19袋。该产品系包含绿色胚芽莲心的莲子。后陈某将世纪联华长宁店诉至法院,主张涉讼产品标注虚假内容,且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理由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来看,莲心并未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从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心及莲子心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4〕0748号)的内容来看,莲心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宜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综上,世纪联华长宁店销售的“睿畅莲心”中含有莲心,其未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亦未提示消费者在食用前将其去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主张世纪联华长宁店退还货款1135.68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11356.8元。

案件历经两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世纪联华长宁店销售的“睿畅莲心”中含有莲心,该店未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亦未提示消费者在食用前将其去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作为销售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某据此要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世纪联华长宁店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的原审诉请。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有欠公允,故二审法院予以更正,上诉人世纪联华长宁店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原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分析

第一,作为食品的莲子是否包含莲心这一成分?包含莲心的莲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一审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莲子属于食品,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包括莲心。而单独的莲心是被视为药品而非食品的。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文献对莲子的释义中均明确描述其含有绿色的莲心,将莲心单列一条仅说明莲心可以分离出来独立作为一个名词或一味药材,无法解读为食品莲子不应含有莲心,更与销售含有莲心的莲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关联。而对于莲心缺乏食用安全证明因而不宜作为食品食用的表述是针对单独的莲心而言的,并不包括包含莲心的完整莲子。莲子属于既是食品也是药品的物品,且相关文件也未规定含有莲心的莲子不能作为食品,作为食品的莲子中是可以包含莲心的。

第二,单独的莲心被视为药品,若莲子中包括莲心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向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形?

一审原告陈某认为,既然莲子可以被视为食品,而莲心属于药品,故包含莲心的莲子属于“向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争产品为天然莲子脱水干燥而成,莲心为莲子自然生长的一部分,非人工添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莲子必须去除莲心后方可销售,或已禁止经营者销售天然含有莲心的莲子,亦未能举证证明系争莲子存在毒害、不符合相关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慢性危害的情况。因此,一审原告关于世纪联华长宁店销售系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系争产品及销售行为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三,世纪联华长宁店只是销售者,该产品的赔偿义务人是否应为产品的生产厂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案件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食用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成分表,并保留好购物凭证。在本案当中,一审原告陈某将购物凭证、发票、实物均提交给法庭,对于该产品是由世纪联华长宁店出售的这一事实的认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培养权利意识,若相关权利受到损害,要及时维权,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销售者而言销售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从正规渠道进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销售时,如有必要,应当对食品中含有的非食品成分向消费者进行提示,避免争议案件发生。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将药品和食品清晰分类,尽量清晰界定食品和药品。另外,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使得案件审理结果公平合理,符合立法精神。(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邓勇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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