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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倒逼责任上肩 “处罚到人”落地

发布时间: 2018-03-13 10:59:02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配图/青术

开栏的话

2018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通过明确责任人员范围、完善部门衔接等,确保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本版自今日起开设“处罚到人”栏目,对各地实施“处罚到人”的经验亮点,以及“处罚到人”实施中遇到的疑点难点等进行报道。敬请关注。

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规定》从严格落实行政法律责任、完善部门衔接、强化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入手,对个人及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除对个人及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同时提出,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期限内的禁业限制。

明确原则增强责任意识

关于处罚到人的含义,广州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学者肖平辉指出,处罚到人主要指行政处罚落实到人,有三层含义:一是食品药品小业态生产经营者(例如自然人网店、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自然是直接处罚到人;二是对于企业法人,特别是大中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了单位作为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要“刺破”企业面纱,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若主体为企业,应当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刑事处罚到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到人制度中责任主体确定的原则是‘事前谁决策谁负责;事后谁起主要作用谁负责’,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倒逼机制。”肖平辉表示,食品药品人命关天,又有相对的专业性,若没有处罚到人的机制,相关岗位负责人可能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认为出了事情处罚的是企业,与个人无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双罚机制可以最大化地调动食品药品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增强责任意识的积极性。同时,为防止推诿,最大限度地倒逼处罚到人的落实,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都可能被纳入处罚的范围。”

细化主体实施精准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表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的责任主体是落实《规定》的关键内容。对于企业而言,需要通过内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来落实“责任到人”。“尽管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普适性以及食品企业规模和内部组织架构的千差万别,使得这一责任的安排以及主体的确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明确企业内部的岗位责任落实制度,尤其是职责分工,是企业应对上述责任制度的通行做法。”

孙娟娟指出,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而言,企业内部的职责明确也是其依法处罚的前置条件,以避免行政处罚中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以及由于处罚不到位抑或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所带来的问责和诉讼。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颖表示,《规定》中提出了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的各种情形,细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规定,这对于精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发挥警示作用

张丽颖告诉记者,主管机关通过专门文件列举企业违法行为的各种情形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后果,对企业有非常大的警示作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将会更加明确行为规则,考量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处罚到人对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法律的预示和引导作用。

从行业发展方面来讲,《规定》明确了及时全面公开食品药品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等具体内容,这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有利于合法合规的食品药品企业健康发展,最终让人民群众能享有放心的食品药品。

肖平辉表示,“处罚到人”制度的亮点还在于建立了“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对于处罚到人进行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声誉惩戒。“对受到禁业限制处罚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个人在网站上进行公开曝光披露,以达到警戒的目的。”(记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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