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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小”3月起实行登记或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 2018-03-09 10:46:45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早餐铺、夜市摊,这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与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3月1日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效填补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的法律空白。自此,河南行政区域内的食品“三小”都要到食药监部门登记或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全省今后对“三小”经营者的监管将更加规范有力。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经营者应向县级食药监部门提交材料,申请登记卡或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根据有关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经营店登记也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登记证有效期同样是3年。根据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小经营店经营者在此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的除外)。

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根据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后2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县级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的监督检查,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小摊点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节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

在发放登记证、备案卡后,食药监部门还要对“三小”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重点监督检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经营者。

“‘三小’监管要‘软硬结合’,注重‘软’手段。”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以往“三小”管理松散,很多“要么开、要么关”的行政“硬”办法用不上,现在就从“软”方法入手,最主要的是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在经营场所附近街区“现场公示”,让诚信经营者受益。(冯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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