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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 精准打击
多角度分析非法会议营销

发布时间: 2018-03-02 11:18:36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日益增多。众多案例表明,非法会议营销已成为违法犯罪营销欺诈的土壤和温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从会议营销的性质、特点入手,着力分析非法会议营销各方的责任,以期为基层执法部门精准打击非法会议营销提供借鉴。

会议营销,顾名思义就是以会场为销售阵地,在会议的过程中达成销售的一种营销模式。该模式一般通过寻找和锁定特定顾客,利用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

非法会议营销的特点及危害

会议营销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会议营销违法。判断会议营销违法与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具体操作过程是否违法。如需要国家行政许可方能进行的业务,未办理行政许可的,则涉嫌无证经营或者非法经营;如经营者通过虚假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采取传销形式,都可能涉嫌违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在2017年《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中明确,要严厉打击利用会议营销、电话购物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非法会议营销不同于传统店铺营销方式,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给执法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取证难通过会议营销方式销售食品的单位属于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流动性强,而且会议营销经常有选择性地避开工作时间,如双休日、早上六点到八点、中午十二点半到一点半,以此规避执法部门打击。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营销者会立刻警觉,只讲一般的健康知识,电脑里只存健康养生PPT,不涉及产品虚假宣传内容,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

维权难营销者通过会议、讲座销售产品,不给消费者任何购物发票和凭证,加之异地取货或送货上门,一旦揽钱目的得逞,销售人员便会逃之夭夭,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无法追回,维权无门。

获得认同难执法部门介入会议营销调查得不到老年人的理解和认同。有的老年人是商家的铁杆粉丝,有的受到礼品诱惑,对执法部门介入导致举办者提早结束有意见,执法人员只能耐心地跟老人们慢慢解释。

营销方及场所提供者责任分析

营销组织者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经营主体资格应合法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现场体验等方式推销食品、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食品经营。

会销食品应安全通过会议营销形式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不存在非法添加、掺杂掺假等行为,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产品经营者应建立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广告宣传应真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在会议、讲座、体验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如张贴的宣传海报、派发的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播放的视频音频等,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药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

会议营销场所提供者,包括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和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利用其提供的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场所提供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应多措并举

重拳出击,处罚到人通过会议营销方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现象由来已久且久治不愈,主要源于有的地方执法手段不硬,查处不彻底,给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的规定条款,采取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会销组织者依法从严打击,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重拳出击,一查到底,高质高效查办各类违法案件;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部门联动,多元共治整治非法会议营销涉及多个部门,销售食品应当经过食药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涉嫌无证或非法经营假劣产品的,食药监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发布广告应由工商部门查处;对非法营销构成欺诈或非法阻挠正常执法检查的,公安机关应给予治安处罚。食药监管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加大对以会议、讲座等方式从事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科普宣传,信用管理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监管部门应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会销举办者、会销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同时,应积极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做好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正面宣传工作,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会议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还应建立会议营销监管信息联动曝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格局。(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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