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民 >

新修改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今年5月起实施
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应报告党中央

发布时间: 2018-01-18 15:08:24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 袁伟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应按

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修改内容有: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

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修改内容包括: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制度,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

组织进行立法后评估

修改内容还包括: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重要参考。

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

应当及时公布

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起草或者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综合新华社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