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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1-05 13:57:55   |  来源: 北京日报   |  责任编辑: 王子枫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要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健全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现就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党和国家形象。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首善标准,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食品安全党委领导责任

(一)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工作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级党委要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首都人才智力资源优势,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各级党委要支持同级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五)各级党委要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强化食品安全政府行政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同级党委有关要求,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政府要加快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秩序良好。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齐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建立食品安全监察员队伍,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日常监管能力。

(五)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挂账整治。

(六)各级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协调作用,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体系,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力保障食品安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国家监察、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开展考核评价。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综合考评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度组织开展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确保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要依据相关规定,对不履行、不当履行、未全面履行或者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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