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鼓励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17-12-26 14:29:11 | 来源: 中新网 | 责任编辑: 王子枫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制定《晋中市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监督、立体式监管的态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进入秋冬季以来,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晋中市通过实施一系列强力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改善了环境质量。与此同时,在实施监管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不执行错峰生产措施、违规使用燃煤及燃煤锅炉等违法现象。这些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违法人员的警惕性高,现场查处取证困难重重,尤其是一些“散乱污”企业,其环境违法行为更为多发。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只有有效发动广大群众,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举报中来,才能及时有效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为此,晋中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环境,及时发现问题、主动寻找问题、着力解决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举报奖励办法》确定了12条适用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涵盖了大气、水、危险废物和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比如在市建成区违规使用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建成区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禁煤区”内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燃煤的,错峰生产企业未落实有关停、限产要求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等等。
据了解,举报人既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传统方式,也可通过向晋中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和12369微信公众平台提交举报信息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向环保部门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内容及相关材料等线索。若借举报之名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根据举报线索的环境危害程度、因举报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和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的翔实程度、与违法事实契合程度、提供证据的充分程度及举报人协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最高可奖励1万元,最低不低于100元。(记者 宋立超 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