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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参与健身活动谨防意外伤害

发布时间: 2017-09-12 15:28:55   |  来源: 北京晚报   |  责任编辑: 王子枫

 

 

  



 

 

  插图 王金辉

  很多老年人为了丰富晚年生活,在退休之后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性质的健身活动,但参加公益健身活动也具有一定风险。如果在参与公益健身活动中受伤,老年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主办方又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 1

  社区居民篮球赛猝死

  赛前未体检主办方有责任

  63岁的季某作为社区居民,参加了体育局、街道办等联合主办的篮球赛。篮球赛活动是在社区篮球场举行的,季某在赛前本来是以社区教练身份报名的,但在比赛当日临时作为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没想到的是,季某在场下休息时突然晕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季某的妻儿将主办方告上法院。家属称,季某参加比赛时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事发后相关部门均推诿处理,这场比赛既未配备相应随队医生,比赛开始前也没有对参赛人员进行体检,事发后也没有积极参与抢救,致使季某发病后不能得到及时救治,造成死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7万余元。

  被告某体育局、街道办等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他们认为他们在组织活动前对于活动的安排和具体实施中安全保障义务均作了相应准备,季某是在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后主动参加活动的。在季某突然出现不适时,具有救助资质的人员随即采取了救助措施,包括及时让他服下速效救心丸、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照医生指示进行了操作。被告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活动,事后又安排街道工作人员就善后事宜进行了慰问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就此次事件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8万余元。

  法官释法

  法院查明,被告在组织篮球赛过程中,未对比赛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制定充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予以实施,赛前未对参赛队员进行体检,现场亦缺乏急救药品及设施且未配备专业的医生,因此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季某系自愿参加篮球比赛,考虑到他参赛时年龄较大,其在剧烈运动时更应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能尽到相应的自我保护、注意义务,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2

  舞蹈表演滑倒骨折 防滑不当各担一半责

  晋女士退休后参加了某大学老干部处组建的夕阳红健身队。一次,健身队接受邀请参加一场离退休老干部文艺演出活动。场地有点滑,晋女士虽然预先在鞋底上贴了胶布,但仍然在表演舞蹈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晋女士认为,组织者理应对场地的设施安全尽到管理职责,但却没有尽到该义务,便将北京某大学、某体育局等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大学、某体育局均不同意赔偿,称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健身队是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健身组织,而教练和队长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晋某在舞鞋鞋底贴膜,破坏了防滑功能,所以她的摔倒与贴膜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她的骨折和其自身健康状况有因果关系。晋某则表示她是在某大学的指导下采取贴胶布的防滑措施。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和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某体育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万余元;某大学补偿原告3万元。

  法官释法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场地的提供者,对于演出场地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应当对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是否适合演出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主办方对于演出场地防滑问题没有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防范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应当认识到舞蹈活动对于年龄较大的人来讲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原告演出前已经发现场地较滑,但其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自担一部分损失。

  案例3

  赛跑回头张望摔倒 组织方无责自愿补偿

  63岁的车女士参加了北京某街道地区文化服务中心主办的全民健身体育节活动。在参加一个田径趣味跑步项目过程中,车女士快到终点时摔倒在地,右手骨折。

  车女士坚称她摔倒的原因是赛道上有石子,她是因踩到石子转向而摔倒的。她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的损失。

  服务中心认为举办比赛的场地不存在安全问题,原告摔倒原因是她在跑步过程中回头张望,不慎摔倒。比赛场地经社区体育管理中心检查,未发现有障碍物,干净整洁,并向参加人员进行了安全告知,宣读了比赛规则。被告表示车女士是自愿参加此次活动的,被告并无过错,但愿意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自己作为全民健身体育节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表示愿意对原告进行一定补偿,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被告提供的田径趣味竞赛规程和社区体育管理中心出具的赛事情况说明,被告作为主办单位,在比赛的组织、比赛内容的设置、比赛地点的选择等方面,均符合相应的比赛要求,说明被告已经尽到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老年人,应依据其年龄状况和身体状况,选择自身可以负荷的比赛项目,且其对参加的体育竞技比赛中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在比赛过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原告主张摔伤是因踩到赛道上的石子而滑倒,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提醒

  最好在活动前

  签订风险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活动组织者对于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为老年人组织活动时,应注意根据老人的年龄、体质状况、场地条件来为老人制定计划,以防老人突发疾病或在运动中受伤。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曾代理过数起老年人的意外伤害案件,他认为,老年人在参加强度较大或对抗性的健身活动时,容易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摔倒等意外情况。因此建议老年人一定要根据自身健康情况考虑风险性,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宜参加连续性、高强度的健身活动或体育比赛。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事前即举办活动前,主办方应制定活动安全预案并要求医护人员在场值守,最好能和参与活动的老人签订风险告知书,或者在赛前对老人进行必要的体检,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在事中即突发情况发生时,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现场对伤病者进行急救。在事后主办方应能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对伤者或家属进行慰问,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一位审案的法官也指出,健身活动组织者应该制定具体处置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对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予以详尽的规定,在老人参加活动前对其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在活动中安排医护人员在场对受伤老人进行及时正确的救助和处置。而老年人也要充分认识到活动给自身健康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尽到自我保护注意义务。一旦损害发生,要尽量减少后果,避免事态扩大。事件发生后,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或更大,若直接侵权人没有承担能力,管理人和组织者应承担补充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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