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民 >

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可自定

发布时间: 2017-09-08 09:22:56   |  来源: 扬子晚报   |  责任编辑: 王子枫

 

       扬子晚报讯(记者 薄云峰)7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日出台的《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将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老年群体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让老年群体享优质养老服务

  《实施意见》共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围绕深化养老服务业改革主线,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细化了17项具体任务。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卫计委、人社厅等部门负责人出席发布会。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侯学元介绍,我省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养老床位63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超过36张,位居全国前列。

  《实施意见》紧扣“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这一总体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养老服务。

  5日内答复养老机构申请

  《实施意见》提出了促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连锁经营的具体措施,允许其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同时,优化养老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明确要求各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办营利性机构收费可自定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