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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同等优惠

发布时间: 2017-09-06 10:04:17   |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责任编辑: 王子枫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张维 “老有所养不会也绝不能是一句空话。”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后的记者会上曾明确提出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给出实招:降低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降低准入门槛是《若干意见》给出的第一大政策红利。《若干意见》明确,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若干意见》同时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可以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若干意见》要求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若干意见》中被明确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若干意见》要求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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