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 2017-08-28 13:57:47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责任编辑: 袁伟轩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进考场(资料图)。中新社发 侯宇 摄
原标题:中国拟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新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蔚然)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国目前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草案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草案还明确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方面,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草案同时规定了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当日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