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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发布时间: 2017-08-25 09:54:17   |  来源: 人民网   |  责任编辑: 袁伟轩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出台背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严格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三是认真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专家观点

  对“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包括“早市”“晚市”。《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办法》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同时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空间。

  实行处罚有度的理念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说,《办法》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蒋大兴说,《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这些新的监管方法,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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