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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不得限制患者去药店购药

发布时间: 2017-08-15 16:06:17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袁伟轩

  (记者衣晓峰)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意见》明确,要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在全省建立15个短缺药品监测点,坚持监测哨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短缺药品监测常态机制。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公立医院网上规范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参与度。对直接挂网(议价)药品,鼓励以市(地)为单位联合议价采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进一步发挥集中批量采购规模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哈药人民同泰等大型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多种新型配送方式。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做好取消药品加成的测算工作,与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要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