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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49种病纳入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 2017-08-11 09:24:28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袁伟轩

 

  日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明确从2017年起,通过实施“四重医疗保障”和加强健康管理,将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等49种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把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

  《方案》要求,要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保障病种。将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等36种疾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儿童先天性房缺、儿童先天性室缺、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13种重大疾病,继续由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基金实施专项救治。《方案》规定,对慢性病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四重医疗保障”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降低并逐步取消住院起付线,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在大病医疗保险方面,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

  在医疗救助方面,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予以100%救助。不符合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门诊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100%救助;住院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50%以上的救助。

  在医疗扶助方面,对慢性病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进行专项医疗扶助,扶助比例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70%,县级公立医院不低于65%,市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5%,省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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