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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诉讼费该不该收?专家:公益诉讼应减免

发布时间: 2017-02-13 10:16:07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郭江

 

 

  



武汉市环保、规划等多部门联合专业机构斥资约2.8亿元为赫山毒地“解毒”,2014年通过竣工验收 。图片来源CFP

  “环境公益诉讼虽有资金赔偿请求,但赔偿是用于生态修复的,因此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有没有资金赔偿请求,都不应该收取巨额案件受理费。”冯嘉表示。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转入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中国网记者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一般都汇入当地环保公益基金专用账户,用于环境修复。

  放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

  2016年由我国6所高校的环境法学专家组成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发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2015年共有42起有完整案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偏少,地域分布很不均衡,沿海城市较多,中西部城市相对较少。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认为,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元的,政府对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态度等因素会影响着公众的参与度。“新《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太严,导致公益诉讼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冯嘉指出。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引入了公益诉讼的概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写入公益诉讼,确立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和环保公益诉讼两种公益诉讼形式。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者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为检察院和环保组织。

  冯嘉介绍说,为防止滥用起诉权现象的发生,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必须在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至少为5年,期间不能受到处罚。

  在公益诉讼写入法律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审理了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公民个人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例均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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