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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诉讼费该不该收?专家:公益诉讼应减免

发布时间: 2017-02-13 10:16:07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郭江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图片来源CFP

  中国网新闻2月13日讯(记者 金慧慧)近期,一则有关高额环境公益诉讼费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江苏常州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败诉,需承担189.18万元诉讼费。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常州法院依此计算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万元。

  但有观点认为,此案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用于环境修复,不应收取高额诉讼费。高额诉讼费到底该不该收?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才能发挥监督作用?

  赔偿用于环境修复 不应收取高额诉讼费

  2014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判决,被告江苏泰州6家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并承担192万余元诉讼费。

  “此案之前,环境公益诉讼按照非财产型案件收取诉讼费,一般为50~100元。此案之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此确定诉讼费标准。如果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只提出停止侵害、修复环境的诉讼请求,按照非财产型案件对待;如果同时提出生态赔偿请求,按照财产型案件收取诉讼费,根据案件标的额的比例征收。”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委员冯嘉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我国,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前提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减免。“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诉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冯嘉说。

  光明网评论员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让环境公益组织担负189.18万诉讼费,与“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势相悖。建议有关方面参照部分地方“照顾”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对其酌情减免。

  2012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免收诉讼费用。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环保,多地省(市)高院出台办法援助环境公益诉讼。重庆市高院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在诉讼环节,原告败诉的可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时,原告因环境公益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海南省则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为环保组织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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