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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三小”立法 考量法治与温情

发布时间: 2017-01-10 11:27:06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我国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业态种类繁多,一些小型业态被概括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简称为“三小”。为了便于规范和监管,2016年9月26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发布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大河网、腾讯网、郑州日报等媒体纷纷以“河南拟禁止小吃店通过网络、微信外卖食品”为题报道。此消息经微信等社交媒体大量转发后,引发网友热议,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结合实践,就该地方立法做一分析。

  “三小”问题并不小

  “三小”虽小,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不小。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的环节之一,“三小”对于百姓就业,满足不同群体饮食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了十分现实的履职难题。

  “三小”关乎就业创业。据不完全统计,河南省仅在册登记小作坊就有5万多家,小餐饮7万多家,小摊贩30万个,数量众多的“三小”,不仅是低收入人群谋求生计、养家糊口的重要途径,还能够扩大就业。不少从业者则纷纷表示,这样一禁了之的做法当属懒政思维,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服务意识,为餐饮行业“互联网+”保驾护航。

  “三小”关乎饮食安全。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在“互联网+”的时代,叫上一份外卖餐饮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但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001名调查者中,90.2%的受访者对路边小吃的卫生和安全问题表示担心,不少网友认为很多小作坊、小地摊卫生堪忧,网络订餐看不到店面情况,极有可能吃坏肚子,对商家要求更严格一些也无可厚非。

  “三小”关乎监管履职。面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最严处罚,有些监管部门担心,“三小”属于小本经营,一旦接到最低5万元的罚单,很有可能出现摊主直接跑路、行政处罚执行不了的尴尬局面;同时,基层监管人员时刻面临监管不到位被问责的情况,“三小”问题也成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发挥威力的一大掣肘。

  “三小”立法迫在眉睫

  “三小”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前不久上海一家馄饨铺和一家葱油饼店,因存在证照等问题被迫关停,立刻引起舆论广泛同情,乃至总理的亲自关注,然而社会对小店的同情难以化解法律的严肃。“三小”食品经营到底怎么管才合适?笔者认为当然应首推法治。

  “三小”立法是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需要。截至2016年9月底,“史上最严”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已实施满一年,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是依据原《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许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新法的要求和现实的监管需要。因此,为引导和规范“三小”依法规范经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必须要加速地方立法进程,实现对“三小”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法可依,《办法》修订迫在眉睫。

  “三小”立法体现法治与温情

  河南省此次《办法》修订,力求体现食品安全工作一般规律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特殊性的有机结合,既满足城乡不同群体消费需求,又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原则。在调整消费者、从业者、监管者权益关系时,既有重典治乱的法治理性思维,又有堵疏结合的人性温情。

  一方面,河南“三小”立法维护了上位法的权威。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框架,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操作性。比如,《办法》建立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禁止性管理制度。鉴于其经营条件有限,对部分质量要求高的食品限制其生产经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三小”生产经营行为,在原料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台账记录等方面做出规定;对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形,增设了简易处罚程序;同时还增加了连带责任,再从业资格限定以及拒绝、阻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处罚等规定。

  另一方面,《办法》修订体现了规范与服务原则。《办法》在修订中吸纳了河南省各地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既遵循了食品安全治理规律,又体现了对从业者的人性化管理。比如,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适当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体现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强化教育和引导功能,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实行免费培训指导,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等等。

  总之,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积极互动,才能提高“三小”地方立法质量。只有严格执行“三小”地方立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才更有威严,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才更有保障。(郑耀伟 杨国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