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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增设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 2016-12-07 09:22:07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工作有关事宜,要求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

  通知明确,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材海关监管能力的边境口岸。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

  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检验工作。该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验及高级技术职称。该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常用进口药材及其伪品的鉴别能力,并拥有相关药材及腊叶标本以供鉴定。同时还应具备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有害残留物检测能力及常见掺伪物的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