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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系统将设公职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02 10:16:45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司法部批准同意并于近日印发,我国县级以上食药监管机关将设立公职律师,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相关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公职律师工作落到实处。

  食药监管公职律师,是指持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供职于食药监管机关,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领取公职律师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国家食药总局表示,公职律师的职责为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公职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及从事其他有偿法律服务。(记者刘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