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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出台规定保护老年人权益即日起征求意见
子女不得强行对父母分开赡养

发布时间: 2016-11-07 14:20:06   |  来源: 生活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将出台《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12月3日前,市民可以通过登录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3种方式提出意见。

  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其他养老方式。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要求资助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对个人投资的住房、债券、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和汽车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或者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物质帮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对于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保障应优先照顾老年人

  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不按规定履行优待义务或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民政、老龄工作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同级老龄工作机构督促履行职责或提出工作建议。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接收老年人学习

  在公共体育设施及企业、事业、院校兴办或支持的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给予老年人免费或价格优惠待遇。倡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高等院校向老年人有序开放,接收有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旁听各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等。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辅具。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加快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化,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全面向老年人开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社区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ljfz.gov.cn)“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栏目。

  二、将信函邮寄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

  三、电子邮箱:fzbjiangtao@163.com。(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