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今后拿身份证能查出生证明档案
发布时间: 2016-09-22 11:56:39 | 来源: 生活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本报讯(见习记者于燕)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哈市出台《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今后,市民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
《细则》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属民生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签发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细则》的贯彻实施,能够实现出生信息纵向与横向共享、互查,防止虚假信息及虚假证件等情况发生。
A:工作机构和职责方面,《细则》要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助产机构因各种原因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后,所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由区、县(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
B:归档范围、整理规则和完成时限,《细则》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依法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形成的申领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及医疗机构外签发全过程应归档材料。签发当日完成存档材料的整理、装订,按月集中归档,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C:档案装具和库房管理,《细则》明确,市卫计委统一印制发放专业档案盒,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存放于专业档案柜或密集柜,库房需具备“八防”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
D:查询和利用方面,《细则》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保管、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