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保政策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提至一万五
发布时间: 2016-09-21 11:00:46 | 来源: 生活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就医须知(2016年最新版)日前出炉,最新版的须知有哪些变化?市民在参保和就医时又需要注意些什么?本报帮你解读一下。
哪些人可参保?
在哈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2、0-28天(含28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哈市全日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两年待业期内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在校学生儿童何时缴费?
在校(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10月份统一办理参(续)保手续,目前本年度的参保费用已经开始缴纳。
参保学生儿童如何享受待遇?
1、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参保缴费的大、中、小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社区参保的成人居民和学生儿童(不含0至28天新生儿)自参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0-28天内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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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起付线提至15000元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仍然为每人每年30元,且暂不需要个人缴纳,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至15000元。
1、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
2、起付标准以上1-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3、起付标准以上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住院医疗费报销顺序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11家医院可异地转诊个人先垫付后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转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市市区内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报销。
具有异地转诊资格医疗机构包括:1、哈医大一院;2、哈医大二院;3、省肿瘤医院;4、哈医大四院;5、黑龙江省医院;6、哈尔滨市第一医院;7、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传染病);8、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9、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限肾移植);10、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限肾移植);11、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小贴士
照片与本人差异较大记得及时更换社保卡
参保居民补办社保卡可到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或哈市人力资源中心(和兴路38号)。16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初次申领社保卡,本人持二代身份证件就近到所属区医保中心办理。
本人与社保卡上照片差异较大、社保卡信息与户口信息不符的,需及时办理个人参保信息修改并更换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