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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发布 缩短企业办证时限

发布时间: 2016-08-18 10:17:30   |  来源: 人民网   |  责任编辑: 刘振海

  原标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发布

  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该《通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对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过程控制,加强原料把关和出厂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其配套技术文件发布迫在眉睫。2010年公布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无法衔接之处。

  此次发布的《通则》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变化一,实现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变化二,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变化三,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简化了许可文书。

  《通则》共5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通则》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规定对许可延续、生产食品品种变化、法定代表人事变更等,可以仅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通则》既规定了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又全面规定了现场核查的人员、核查的内容、核查的程序、工作时限要求、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确认等。《通则》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机制,尽可能让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县级许可机关申请许可事项,准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生产许可证,对换证审查能够不进行现场核查的尽量不进行现场核查;对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场决定,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方便群众。(记者李雪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