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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2016年第1号药品短缺预警预报

发布时间: 2016-07-26 14:42:25   |  来源: 辽宁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提高对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服务水平,依据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系统及全省15个短缺药品监测点报告的数据,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5~6月份全省449条短缺药品信息进行了汇总、梳理;并对部分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储备情况的调查、比对和甄别,最终确定目前全省有17个品规(具体到生产企业)的药品出现短缺情况,并发布辽宁省2016年第1号药品短缺预警预报。

  作为药品短缺预警预报的主要信息来源,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此系统是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采购中心今年3月开始建立的,经过4月份的模拟上报,于今年5月份正式开始运行。同时,省卫生计生委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15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包括省会城市的三级综合医院、妇产、儿童、肿瘤专科医院、非省会城市的地市级综合医院、偏远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从而建立起点面结合、覆盖全省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

  同时,建立了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三级预警、分级负责、联动保障的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一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药品供应配送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二是医疗机构要及时结算药款,对于药款结算不及时,影响药品正常供应的,将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三是药品作为特殊的公共商品,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供应;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中标价格或与医疗机构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供货。如发生擅自涨价或通过控销手段不及时、足额供货的,一经查实,将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五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过程中,如遇药品价格上涨、停产等原因出现不供货等情况,要及时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六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维护良好的购销秩序,保障药品的正常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