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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实施

发布时间: 2016-07-05 14:08:46   |  来源: 中国网-健康中国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中国网健康讯(刘振海)从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在食品监管上有许多亮点,受到了广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业主的欢迎。《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据统计,河北省“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有22万户,主要分布在农村、社区和城乡接合部。《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为净化学校、幼儿园周围食品安全环境,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机会,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禁止。《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7种首次违法免罚的情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一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二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条例》在多条条款中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概括起来共十三项。《条例》第48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政府及监管部门违法的9种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追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放在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一条,体现了优先问责的理念。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授权河北省政府食安办、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细则。近日河北省政府食安办、河北省食药监局发布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三办法与《条例》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