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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养老院里开“诊所”

发布时间: 2016-05-19 15:31:12   |  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到2017年,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这是近日辽宁省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给出的我省“医养结合”阶段性目标。5月16日,省卫生计生委对此给予解读,依照养老机构的床位数,给出了具体的医疗服务标准。

  从床位数上划分,一般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省卫生计生委指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委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