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健康中国 > 药品资讯

药品批发企业须自查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16-05-04 10:10:20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5月31日前将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公告》明确,自查内容包括: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内容。

  国家食药总局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问题逐一自查,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国家食药总局将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