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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4-20 14:57:41   |  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基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省政府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省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求每个乡镇、社区都有1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行政村有1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以市、县为主体的补偿政策,并以政府名义出台落实补助经费的相关文件。

  资金补偿政策不落实,是制约我省推进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根本原因和关键环节。为确保省政府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以市为单位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测算工作,同时贯彻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以各市政府名义出台落实补助经费的相关措施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补偿政策。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三医”联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全面落实以市、县为主体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为重点,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能力,严格绩效考核,力争到年底实现全部乡镇和行政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工作依据

  (一)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主体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规定: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级政府要帮助解决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5〕807号)要求,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三、工作基本要求

  (一)全面落实以市、县为主体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

  要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县(市)、区级政府承担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投入的主要责任,市级政府要帮助解决辖区内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经费。省级以上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二)扎实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测算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前期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实名制确认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测算。建议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所需补助资金为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金额。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的测算,建议略高于同一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或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3.对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要在5月10日前将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测算统计表(见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卫生计生委。

  (三)完善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补偿政策

  在开展测算的基础上,6月底前要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的补偿政策,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县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补偿政策,健全、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