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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向农村贫困居民保障倾斜新农合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4-20 14:48:55   |  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为贯彻落实2016年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完成省委省政府全力打赢对贫困居民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攻坚战,3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同时,重点提出向农村贫困居民保障倾斜的新农合新政策。

  一是提高筹资标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16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预计增加40元,达到4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二是完善补偿方案,增强保障能力。继续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支付范围原则上限于乡和村两级医疗机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可达到25%,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逐步取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

  三是扩展保障内涵,提高受益水平。调整提高11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在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经新农合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将其信息提供给慈善组织寻求帮助;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耳蜗成本费支付限额为10万元,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用分别各自定额为1.4万元,新农合按70%报销。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新农合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启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肿瘤医院开展门诊放化疗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门诊放疗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继续推进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鼓励各地逐步增加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在阜新、辽阳、盘锦等市逐步扩大高血压患者药物干预试点范围。

  四是继续推进商业保险,满足多元化健康需求。全省继续推进中国人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建立大病保险协调沟通和收支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能力。2016年,农村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0元。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贫困居民经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民政部门按政策及时给予救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农村参合居民参加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点。

  五是完善服务模式,提高便民利民能力。推行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预交个人应承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贫困居民持有效凭证实行先住院诊疗后付费的结算制度;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鼓励和支持有积极性、有需求的地区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尝试或开展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垫付的新农合大病救助帮扶工作。

  此外,《实施意见》还就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支持医改工作,规范基金使用、加强服务监管,强化政策宣传、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