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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居食品标签“早产”被吊证
法定代表人5年内禁入食品行业 系新版食安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吊证处罚

发布时间: 2016-04-08 09:27:38   |  来源: 京华时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原标题:万全居食品标签“早产”被吊证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北京万全居食品公司因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5年内禁止入行”的严厉处罚。据了解,这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全国首例“吊证”处罚案件。

  2015年11月,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举报,对位于该区的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食品标签“早产”等问题进行检查,对其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今年3月依法做出对企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做出5年内禁止入行的处罚决定。

  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原注册地址为通州区徐辛庄镇窑上村西200米,持有糕点(蒸煮类糕点)和蛋制品(再制蛋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雪峰。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核查了企业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发现自2015年8月至11月,该企业共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菜团子200包、枣窝头43包、菜心虾皮包子273包、猪肉白菜包子33包、白豆沙包3包、鱼香肉丝包子22包、素包子26包、紫薯豆沙包140包、紫薯黄米包78包。

  检查人员还在库房发现已标注或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卤蛋96袋、素包子100个、猪肉白菜包子90个、绿豆沙包50个、紫薯包30个。上述食品共涉及12个品种,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据通报,这些食品“早产”日期一般在两三天,食药监部门在去年11月调查该案时,已将该公司所有食品全部予以下架。

  通州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表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情节严重。

  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10万元罚款的决定;另根据其情节严重性,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雪峰,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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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不到万元,为何会导致吊证?

  冀玮(北京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对于是否处以“吊证”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仅限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量。本案中,该企业十余个品种长期存在着标签造假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丧失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底线,根本毫无诚信可言。

  由于企业未能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基本主体责任,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而处以“吊证”的严厉处罚。

  京华时报:此案处罚系新食安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其典型意义何在?

  冀玮: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食品药品行业是良心行业,诚信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希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京华时报:此案的处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何借鉴之处?

  冀玮:食品“早产”、食品经营企业将过期食品私换标签,是个屡禁不绝的老问题,且这一类案件的货值金额都不大。之所以屡禁不绝,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线索隐蔽、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大,导致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此,我们会考虑在下一步修订《北京市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行业潜规则”。另一方面,由于这类食品够不上有毒有害,检测起来也往往合格,过去受法律法规限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为此,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13种禁止情形,情节严重的会导致吊销许可证,而吊销许可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资格罚,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新食安法背景下的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和最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