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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简政放权 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发布时间: 2016-03-31 15:10:55   |  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是深化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我省医疗服务能力,借鉴国内有益经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我委印发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做到管放结合,主要通过四个方面积极稳妥规范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一、取消准入,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或指南),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进行备注登记及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使管理针对性更强。在国家限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所列技术的基础上,我省制定《辽宁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对更多的临床应用技术进行限制,符合我省医疗服务能力现状;

  三、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组织,强化自主管理,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等对开展限制类技术进行论证和技术审查。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保证医疗质量;同时要求将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指导和监管。各地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或指南)进行自查评估,对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及时进行更新。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体系,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