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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27 13:54:29   |  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