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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多措并举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1-07 14:57:26   |  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2015年,辽宁省通过积极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措施,稳步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完善补助资金保障措施,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管理

  积极构建市和县两级为责任主体、国家和省进行补助的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5〕807号),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落实

  为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把这一惠民举措落到实处,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73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工作进展、实施成效等纳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从制度上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保障。

  强化督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平台监管实现全覆盖

  实行省、市、县三级监测监管。2015年开始,辽宁省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将村卫生室采购药品情况纳入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监管平台。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4〕161号),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确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药品并零差率销售,从而实现了对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省、市、县三级监测监管。

  强化日常督导及时整改。每季度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一次通报。针对全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办通知》(辽卫传〔2015〕190号),要求各地认真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各地积极行动,想方设法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开展问责约谈。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滞后的地区,除了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进行全省通报外,还对3个市、县进行了约谈。通过开展问责通报和约谈,后进地区的工作状态和进展有了极大的改观。

  摸清底数,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实名制确认工作

  按照每个乡镇(社区)必须设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个行政村必须设有1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在全省启动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实名制确认,要求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明确到负责人和联络方式,并开展摸底调查。

  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服务能力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11月中旬,在科教处、宣传处的大力支持下,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报社联合在沈阳市举办全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班,并启动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网络培训使用管理远程培训,历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