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17 15:33:08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刘振海
日前,贵州省出台《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界定、补偿标准、调查诊断及鉴定程序、补偿受理及实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公民在贵州省内具有资质的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经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应予以补偿。公民因接种政府免费提供,并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第一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在省级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自费并自愿受种第二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补偿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判断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5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10年。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最长补偿22年。对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的,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补偿相应金额的20%。
《办法》明确,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对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