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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04 14:48:15   |  来源: 唐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根据《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考评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进行评议考核,且考核分值不低于其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的15%。

第二章 评议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二)卫生行政许可;

  (三)卫生行政处罚;

  (四)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五)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若干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关制度;

  (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放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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