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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处罚公示开

发布时间: 2015-11-04 14:44:58   |  来源: 唐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第一条 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示公开是指卫生部门通过政务公开栏或其他方法,将本单位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公示、真实公示、全面公示原则。

  第四条 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处罚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处罚结果等。

  (一)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处罚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处罚事项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事项;

  (三)处罚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处罚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四)处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项处罚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具体规定;

  (五)处罚程序是指处罚事项的立案、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六)处罚决定的期限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某项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期限;

  (七)处罚结果指处罚机关对与当事人的处罚的最终决定;

  (八)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是指接受行政处罚投诉的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公示:

  (一)在办公场所政务公开栏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二)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第六条 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公布内容作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被处罚人从事处罚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卫生法制稽查部门负责对公示事项的监督,对违反本制度,对该公开而未公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