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区卫计局实行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
发布时间: 2015-11-04 14:00:38 | 来源: 唐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为巩固医改成果,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机构管理,区卫计局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规范村卫生室管理。截至目前,已对244个村级医疗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了变更登记。
一是规范村卫生室名称使用。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目前冠以“诊所”名称的村级医疗机构的名称进行规范、变更,命名规则统一为:乡镇+村名+个人姓名+卫生室。
二是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范围。在对所有村级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进行重新审核的基础上,以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注册的执业范围为依据,结合《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诊疗科目登记原则,对村卫生室诊疗科目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范围。
三是规范登记注册地址。组织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现有村卫生室执业地点进行实地核实,使村卫生室注册登记的执业地址更加具体详细,很好的纠正了“一证多点”现象。
四是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管理。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平区村级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静脉输液核准制度,223个卫生室经核准开展静脉输液服务,规范村级医疗机构静脉输液治疗行为。
五是规范村卫生室执业行为。专门下发文件,要求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做到 “四不许、三严禁”,即:不许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不许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许执业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规范出诊服务,严禁乡村医生夸行政区域行医;加强卫生室急诊急救能力建设,严禁未经核准开展输液术业服务;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