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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增加人民调解渠道

发布时间: 2015-11-03 09:31:05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 刘振海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增加“医疗纠纷调解”章节,同时增加人民调解渠道,规定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此外,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据悉,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44件,审结18340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原《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因此,新《条例》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同时,删除了原《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此外,新《条例》还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目前,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赔付的调赔结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