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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特殊药品纳入宁波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 2015-10-27 10:47:34   |  来源: 钱江晚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对于癌症患者等一些大病重病患者来说,好消息来了,只要你参加了宁波医保,符合报销条件,有一些常用药每年自己可少掏近一半的钱,好几万呢。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根据省文件要求,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简称《意见》),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将格列卫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5种高价药品可报销

  自今年元旦起享受该政策

  被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15种药品,有9种是目前临床上用途广泛的恶性肿瘤用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赫赛汀、美罗华、泰欣生。另外6种用于治疗其他大病:免疫球蛋白、诺其、类克、索马杜林、复泰奥、福斯利诺。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这15种药品多数用于胃癌、乳腺癌、白血病等大病重病治疗。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补偿,参保人员购药费用发生时应具有享受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待遇资格。

  宁波市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覆盖了宁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住院医保、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子女统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

  筹资方面,分别由各项医保基金支出,个人不缴费,市区今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今后根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标准筹集。通俗点说,就是已参加市区医保的你享受这项政策,自己不用掏钱。

  据了解,从11月2日起,宁波市区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专窗办理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报。

  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报销条件的市区医保参保人员消费了上述药品,可从11月2日起凭前往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超出部分可报销五成费用

  15种特殊药品属于自费药,以前用这些药,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如今,将这类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保后,按照规定,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宁波相关医保规定报销50%或55%或60%,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

  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患者及其家庭减少了医药负担,能够为患者减负近“五成”。

  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一个年度内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补偿60%;50万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例,以常见用于治疗癌症的爱必妥(西妥昔单抗注射液)为例:

  每支价格为3805元,按照说明书用量,共需用量50支,所需药品费用为190250元。

  假设这些药品都发生在同一医保年度,大病保险支付的金额为96650元,此时,由患者自行承担的费用为93600元,自付费用降幅一半以上。

  参保人员可向各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或拨打电话0574-12333,咨询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