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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四个责任为10大亮点护航

发布时间: 2015-05-21 08:53:12   |  来源: 人民网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公立医院改革提出了多项明确要求。

  长期从事医改研究的中国人民人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认为,此次《意见》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体现了政府对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规律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与2010年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相比,此次《意见》更强调综合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是个重大的突破。

  此外,《意见》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路径和政策框架基本成型,比较全面比较系统。这就很好地回答了改革的方向、路径、主要政策要点。同时,对于公立医院改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王虎峰就其中10大亮点和突破进行了深入介绍。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各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这对于高效地统筹推进改革、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更加协调地推进改革是十分必要的。过去建立管委会的地方不多,未来要试点城市大力探索。

  2.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

  在破除以药养医方面的举措很具体,特别提到“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点到了医务人员,说得更彻底了。对于药占比下降的指标也十分明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

  考核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结果向社会公开。这将使医院受到激励和约束,从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角度推进医改。

  4.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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