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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幼儿园被监测出血铅搞超标 或因食品不安全

发布时间: 2015-05-06 10:30:03   |  来源: 广州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焦点:身体健康检查材料是否属于隐私?

  一审:属于 二审:推定外教放弃隐私权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幼儿园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材料和2011至2013学年该园所有外教在中国居住资格(不得公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任职资格材料应当公开,而外教身体健康检查材料,因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审判后,白云区教育局不服,提出上诉。方女士则在庭审中提出,该园是否具有聘请外教的资质直接影响孩子的教育质量问题,也与家长所付的高价学费紧密相连。作为家长需要确保孩子的教师是合法合规的在从事教育工作,杜绝聘用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士对孩子提供教育。

  同时,方女士提出,外教的健康状况以及德行严重影响着受教孩子的身心健康,家长有权了解该园是否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及其外教在中国居住资格、任教的资格与身体健康检查的材料。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同了一审法院的大部分看法。但对外教的健康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二审作了改判。广州中院认为,外教身体健康检查材料关系到幼儿园全体学生的健康安全,若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公开将给幼儿园学生、家长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幼儿园需将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上报给白云区教育局,外教在申请从事幼儿园教学时,可以推定其已经放弃将个人健康状况证明作为个人隐私的权利,故白云区教育局应该公开幼儿园聘请的外教健康状况证明。

  法官说法: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并非一律不得公开

  许多人都觉得自己的健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应该公开,为何该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记者采访了主审本案的广州中院行政庭法官唐勇。他说,个人健康资料无疑是个人隐私,但作为政府信息存在时并不是一律不能公开,个人如果同意或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可以公开。

  唐勇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权利人自己都同意将个人隐私公开,就等于把涉及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利让渡出来了。另外,如果涉及公共利益,特别是可能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行政机关应主动审查是否可以公开,不能以权利人不同意为由而不做审查决定不予公开。在此案中,仍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比如健康状况证明中涉及教师个人住址、血型,这些跟从事幼儿园教学无关的信息,需要处理后才能公开。

  唐勇表示,在其他一些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还经常就“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展开辩论。比方,官方认为开会讨论的会议纪要不能公开,但按司法审查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内部信息”外化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这些“内部信息”就应该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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