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大部分药品下月起取消政府定价
发布时间: 2015-05-06 08:38:19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相关部门将如何保障药价市场的稳定和规范?
据了解,在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后,价格主管部门虽不再负责定价,但被委以新的监管重任,以确保今后药价市场的稳定,包括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等等。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被要求加大对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药价改革是否可以破除“以药养医”的困局?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药价改革能否推动破除“以药养医”弊端,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一方面,药价放开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招标“唯低价是取”的弊端,缓解一些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短缺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药品采购机制的完善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作用,有可能促使药品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将质量差、价格虚高的药品剔除出市场。
各方反馈
发改委
将从定价转向监管
昨日,市发改委回应,本市将严格按照国家文件执行药价政策。目前,市发改委官网仍然保留中西药最高零售价查询目录。据介绍,由于6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新的药价方案,相关文件届时将全部清理。
据了解,一直以来,本市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另一类则是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价格的药品,授权由地方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前者药价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后者由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价格。
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政府部门过去都如何制定?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药价需遵循国家出台的《政府定价行为》、《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来制定,包括价格(成本)调查、听多方社会意见、专家评审或论证、价格公示等流程,才能最终确定药品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实际是起到一个大的‘保护伞’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的医疗机制中,实际还有两个价格,对于药价市场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个是招标采购价格,另一个是医保支付价格。前者利用竞争机制,使得药价更合理;后者在医保总额预付的控制下,使得医院、药企等多方在谈判机制中,使药价稳定在一个合理水平。”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虽然最高零售价将被取消,但其他两项“价格”仍将发挥“稳定剂”的作用,之中由卫计委部门主管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以及人社局主管的医保政策,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并不意味着市发改委将对药价放任不管,按照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将从定价转向监管,包括监管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行为,如药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行为等等。市发改委将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药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今后还将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