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水“入毒”非法贩运构罪将究刑责
发布时间: 2015-04-30 10:08:34 |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四原因致处方药滥用
作为一种处方药,止咳水的滥用一定程度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驱使等原因有关。但是,根本原因还在于药物管理存在问题。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将止咳水滥用成瘾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药物的成瘾性。易成瘾处方药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药物本身具有成瘾性,服用者会产生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药物的易获性。相对于毒品,获取止咳水要容易许多,可以通过药店或者“黑市”直接买到。“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受高额利润驱使,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从药用渠道流失问题非常突出。”这位负责人说。
药物消费价格的可承受性。相对新型毒品,消费止咳水的费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类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费100元左右,而服用易成瘾处方药,则需要25元至40元。
药物滥用的非管控性。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前,滥用易成瘾处方药的行为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滥用者难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干预措施,施以行政处罚。这也是一些人肆无忌惮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
止咳水列入毒品范畴
2005年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从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对两类精神药品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此外,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前,公安禁毒部门难以有效打击贩卖止咳水行为,原因就在于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只是一种处方药,对贩卖者,最多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违法成本比较低。而在2015年5月1日之后,非法买卖运输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遏制止咳水滥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