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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县级医院改革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 2015-04-15 10:56:36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社厅联合下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切实增强县级公立医院公益属性;按照经常性补助、政策性补助和专项性补助3种形式对县级公立医院给予补偿。

  办法提出,改革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补偿不超过80%;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按照统筹算账、综合核补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州(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办法要求,建立绩效评价、以奖代补、改革监测3项机制。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引导医院健全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采取县级自评、州(市)考评、省级抽评等方式,对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服务人口、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以奖代补。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卫生财务年报、随机抽查等对医院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排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