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4-03 10:47:31 | 来源: 中华预防医学烩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包括对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本会按不同的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华预防医学会xx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分会(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在本会主持下,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