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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预防医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4-03 10:47:31   |  来源: 中华预防医学烩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的产生由本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或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干部,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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