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4-03 10:47:31 | 来源: 中华预防医学烩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批新建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申办专业期刊;
十、指导加入本会的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十一、制定学会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