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防治人员职业安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发布时间: 2015-04-02 13:54:33 | 来源: 中华预防医学会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第二方面,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意见》提出了两项非常重要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一是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我国于1979年确定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当时的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15元,二类12元,三类9元,四类6元,津贴占当时防治人员工资总额的11.5%-28.8%)。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通知,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当年占防治人员工资的4.8%-14.5%,),并一直沿用至今。近年来,随着新发传染病威胁的不断增加,卫生防疫人员面临的传染病威胁程度、强度、频率在大幅度提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在大幅提高,然而防疫津贴标准却多年未予调整,补贴标准过低,所占工资比例逐年下降。2012年调查显示,防疫津贴占工资的比例降至1.5%-4.5%,对防治人员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日渐削弱。针对于此,《意见》提出,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强化了防疫津贴的长效保障作用。
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这项政策是具有突破性的。近年来,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突发传染病疫情中,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卫生防疫中,广大卫生防疫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奉献精神,有效防控了疫情传播和蔓延,多次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2014年,在强化国内防控工作的同时,我国又将传染病防控战线延伸到海外,派出多批医疗卫生队员驰援西非埃博拉疫情防控,彰显了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但我国一直缺乏对防治人员参与上述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政策,难以有效维护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意见》提出,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此外,《意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申要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笔者相信,随着《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必将极大地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