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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计委印发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3-31 08:45:18   |  来源: 中国台湾网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三、建立低价药重点监控机制

  药交所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80号)有关要求,每个季度定期向市物价局报送低价药的实际交易价格及数量等情况。

  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企业报价所对应的日均费用高于所有企业报价日均费用均值30%的产品,列入《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药交所进行标识,统一按照《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药品采购监管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并纳入市物价部门价格重点监测范围,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这部分药品的采购量。

  四、合同管理

  (一)各级医疗机构(联合体)根据药交所挂牌低价药品的供应情况、日均费用情况等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品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二)企业报价的调整时限:在有效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随意撤牌或调高报价,但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调低报价。企业新报价低于合同成交价格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企业最新报价。无有效合同时,企业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撤牌或调整报价。药交所按照重点监控机制随时调整产品目录属性。

  (三)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时,相关产品不属于《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但后来由于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各企业报价的变化,相关产品进入了《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的,系统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提示,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也可以继续执行合同至合同期结束。合同期结束后,相关品规按照《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的要求执行。

  五、供应保障及监督管理

  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一)合同的响应要求:药交所挂牌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在72小时内对医疗机构或联合体发起的议价或者合同进行响应(同意或拒绝)。医疗机构或联合体按照企业挂牌价直接签订合同时,企业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供应。超过72小时未响应医疗机构(联合体)发起的议价或合同,或拒绝以企业挂牌价签订合同的,一经投诉核实,每发生1次,相关产品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将由药交所撤销相关品规的挂牌,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牌,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

  (二)配送供应要求:常用低价药品企业在药交所报价挂牌后,必须保障临床供应。药品配送企业应按照药交所各项配送管理规定,及时响应和送达药品,不得拒绝配送签订有购销合同的订单。未按规定时限送达药品或拒绝配送有合同的订单,一经投诉核实,由药交所按照“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暂停相关品规的挂牌,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明材料,明确未配送到位的责任权属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明确的,将视为生产企业责任。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相关产品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将由药交所撤销相关品规的挂牌,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牌,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每发生1次,配送企业将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同一配送片区(按照药交所配送片区的划分原则)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相应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该片区所有药品的配送。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及合理利润情况,合理报价,不得恶意压低价格或抬高价格。因恶意压低价格挂牌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将按照上述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产品被撤销挂牌或暂停挂牌后,企业报价失效,药交所按照重点监控机制随时调整其他产品目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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